20日,省政府法制辦正式向社會征求《福建省實施辦法》(草案)修改意見。草案提出,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,我省將不再發放暫住證,申領居住證后,流動人口可望在居住地享有參加中高考等公共服務。
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居住、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、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。
草案提出,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,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申領居住證: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錄用(聘用)、招用,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;在居住地自有房屋、租賃房屋或者用人單位、就讀學校宿舍居住的;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、中學、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。
根據草案,公民申領居住證,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采集人像信息,提交《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》、居民身份證,并提交營業執照、勞動合同、勞動關系證明、社保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,對材料齊全、符合申領條件的,公安機關在受理后15日內發放居住證。首次申領居住證,免收證件工本費。換領、補領居住證,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。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,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。
根據草案,除了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外,憑父母(其他法定監護人)居住證,適齡兒童可就讀居住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。在居住地就讀的初中畢業生,可按規定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錄取。在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,可參加高等職業教育學校入學考試錄取。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學習經歷和學籍的,可就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,與當地考生享有同等的錄取政策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還享有申請保障性住房、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等基本公共服務。
草案還提出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:如,在居住地申請辦理普通護照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,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;申請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;申領機動車駕駛證;參加本省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或者考試、職業(執業)資格考試、執業資格登記;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。
(記者 朱毓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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