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管的7萬元營業款丟了,收銀員林某給老板寫下一張5.8萬元的欠條,過后只還了部分錢。為此,老板將她告上法庭,法院最終判決林某需還剩下的欠款。
5年前,林某到德化某摩托車公司做收銀員。3年前一天下班時,她將公司兩天的營業收入7萬多元放在店里摩托車座椅內。次日上班,林某發現錢不見后趕緊報案。直到現在,案件仍未偵破。
后來,經協商,林某寫了一張5.8萬元的欠條給公司李老板。之后,她還了一部分錢后不愿再還了。
為此,去年9月,李老板將林某起訴到德化縣人民法院。李老板表示,林某自愿書寫欠條,已還了3558元,但尚欠54442元,要求她支付欠款及利息。
法院審理認為,林某作為收銀員,營業款丟失,她應負主要責任。作為雇主,李老板沒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,也負有一定責任。營業款丟失后,雙方進行協商。林某自愿承擔5.8萬元的賠償責任,當場出具欠條給李老板,內容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,應確認有效。據此,一審判林某尚應還54442元。林某不服判決上訴。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。 黃墩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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